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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质监局办理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作者: 潍坊SEI
一、办理程序
 
说明:
    1.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2.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应事先填写《锅炉登记卡》,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下统称登记文件)交予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受理通知书》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4.登记机关向申请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需要由申请单位存档的文件资料和一份《锅炉登记卡》)
    5.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一台锅炉一套档案的原则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将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按规定位置悬挂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锅炉使用登记
    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每台锅炉(下同)《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应同时填写《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登记后存档一份,退还申请单位一份)及excel电子版一份(存档);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各一份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3.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有机热载体液相炉本体可不装安全阀及爆破片) (复印件存档)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4.《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一份(监检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应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存档);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存档);6.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旧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应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存档);7.*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旧设备)(复印件存档);8.申请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原件二套(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套);9.*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二份(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份);10.*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各一份(复印件存档)或培训单位出具的已报名参加培训的书面证明(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到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报名,联系电话:3314347;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到潍坊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报名,联系电话:3314526)(存档)。11.锅炉水处理方法(以检验单位出具的锅炉检验报告中的处理方法为准,额定出力2t/h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可不装水处理设施,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锅内加药处理措施,未进行水处理的不予登记)及水质指标(*以市锅检所《水质处理分析验收报告书》为准,水质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企业自检报告必须由市锅检所检验员签字确认,锅内加药水处理的不强制要求提供水质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1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备注:
    A.办理下列锅炉的使用登记只需提交第1、2、3、12项文件资料:a.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b.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c.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C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B.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锅炉变更登记
    锅炉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锅炉经过重大修理改造的,应当提供下列变更资料:(1)原《锅炉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应填写设备变更情况)(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2)锅炉技术档案资料(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3)修理改造图纸一套(查验后返还);(4)《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一份(监检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应有检验单位所出具的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存档)。
    2.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报停备案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报废备案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向原登记该锅炉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移装锅炉的变更登记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变更资料:a. 原《锅炉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应填写设备变更情况)(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b.锅炉登记文件(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c.*移装前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d.移装后的《锅炉移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一份(监检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应有检验单位所出具的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存档)。e. *锅炉水处理方法(以检验单位出具的锅炉检验报告中的处理方法为准,额定出力2t/h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可不装水处理设施,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锅内加药处理措施,未进行水处理的不予登记)及水质指标(*以市锅检所《水质处理分析验收报告书》为准,水质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企业自检报告必须由市锅检所检验员签字确认,锅内加药水处理的不强制要求提供水质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2)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变更资料:a. 标有原登记机关注销标记的《锅炉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移装后重新填写的《锅炉登记卡》(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b. 原登记机关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c.锅炉登记文件(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d.*移装前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e.移装后的《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一份(监检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经维修、使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应有检验单位所出具的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存档);f. *锅炉水处理方法(以检验单位出具的锅炉检验报告中的处理方法为准,额定出力2t/h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可不装水处理设施,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锅内加药处理措施,未进行水处理的不予登记)及水质指标(*以市锅检所《水质处理分析验收报告书》为准,水质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企业自检报告必须由市锅检所检验员签字确认,锅内加药水处理的不强制要求提供水质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5.过户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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