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说明:
1.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2.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应事先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卡)》,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下统称登记文件)交予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受理通知书》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4.登记机关向申请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需要由申请单位存档的文件资料和一份《特种设备登记表(卡)》。
5.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一台设备一套档案的原则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将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按规定位置悬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锅炉、压力容器
<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不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
申请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通用要求
(1)每台设备(下同)《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应同时填写《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或《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登记后存档一份,退还申请单位一份)及excel电子版一份(存档);(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各一份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3)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有机热载体液相炉本体可不装安全阀及爆破片) (复印件存档)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4)《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一份(监检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应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存档);(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存档);(6)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旧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应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存档);(7)*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旧设备)(复印件存档);(8)申请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原件二套(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套);(9)*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二份(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份);(10)*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各一份(复印件存档)或培训单位出具的已报名参加培训的书面证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到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报名,联系电话:3314347;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到潍坊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报名,联系电话:3314526)(存档)。
备注:3类压力容器、容积>10立方米、蒸球、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氧舱等6种压力容器需要提供施工告知手续。
2.特殊要求
(1)锅炉水处理方法(以检验单位出具的锅炉检验报告中的处理方法为准,额定出力2t/h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可不装水处理设施,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锅内加药处理措施,未进行水处理的不予登记)及水质指标(*以市锅检所《水质处理分析验收报告书》为准,水质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企业自检报告必须由市锅检所检验员签字确认,锅内加药水处理的不强制要求提供水质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3)办理下列设备使用登记只需提交“通用要求”中第(1)、(2)、(3)项和“特殊要求”中的第(2)项文件资料:a.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b.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c.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C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d.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备注: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移动式压力容器主要包括汽车罐车、铁路罐车、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等。
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应将登记文件交市级质监部门,经市级质监部门登记、审核后报省级质监部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申请单位从省级质监部门领取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应当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省级质监部门退还的资料送市级质监部门,以便市级质监部门将有关登记发证情况及时录入普查登记数据库;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应随车携带。
1.申请条件
(1)汽车罐车应当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2)设计图纸必须是由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有效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的;(3)产品必须是由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有效的CR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4)有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或复印件;(5)有产品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6)有产品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书(对旧移动式压力容器)。
2.应提交的资料
(1)每台设备(下同)《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登记后存档一份,退还申请单位一份)及excel电子版一份(存档);《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1、2、3、4一式三份(查验后存档一份、报省局一份、存档一份)及电子版一份(备份后报省局);(2)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汽车罐车)(复印件存档,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办理);(3)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含挂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汽车罐车)(复印件存档,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办理);(4)交通部门核发的汽车罐车驾驶员《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汽车罐车)(复印件存档,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办理);(5)交通部门核发的汽车罐车押运员《押运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汽车罐车)(复印件存档,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办理);(6)车牌号码(含挂车号码、罐式集装箱编号,如:鲁D5766挂)、车架号(含挂车)、发动机号;(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存档);(8)罐体铭牌拓印件或复印件一份(存档);(9)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查验后退还)及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存档):a.产品质量《合格证》;b.技术特性表(包括整车及筒体);c.《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d.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液面计、防撞设施;压力表、承压阀门、液泵、装卸软管等)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10)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定期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对旧移动式压力容器)(复印件存档);(11)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液面计、防撞设施;压力表、承压阀门、液泵、装卸软管等)《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旧移动式压力容器)(复印件存档);(12)申请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原件二套(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套);(13)*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一份(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套);(1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各一份(复印件存档)或培训单位出具的已报名参加培训的书面证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到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