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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作者: 潍坊SEI
一、办理程序
说明:
    1.每台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压力容器,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2.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应事先填写《压力容器登记卡》,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下统称登记文件)交予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受理通知书》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4.登记机关向申请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需要由申请单位存档的文件资料和一份《压力容器登记卡》。
    5.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一台压力容器一套档案的原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将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按规定位置悬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不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
    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每台压力容器(下同)《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登记后存档一份,退还申请单位一份)及excel电子版一份(存档);
    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各一份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3.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4.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旧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存档);
    5.*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旧设备)(复印件存档);
    6.申请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原件二套(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套);
    7.*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二份(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份);
    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各一份(复印件存档)或培训单位出具的已报名参加培训的书面证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到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报名,联系电话:3314347;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到潍坊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报名,联系电话:3314526)(存档)。
    9.《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备注:
    A. 3类压力容器、容积>10立方米、蒸球、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氧舱等6种压力容器需要提供施工告知手续。
    B.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变更登记(不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或介质的,应当提供下列变更资料:
    (1)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应填写设备变更情况)(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
    (2)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3)修理改造图纸一套(查验后返还);
    2.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应填写设备变更情况)(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
    (2)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3)检验周期内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定期检验报告所提设备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存档)。
    3.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报停备案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4.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报废备案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向原登记该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移装压力容器的变更登记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变更资料:
    a. 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应填写设备变更情况)(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
    b.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c.*检验周期内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检验周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存档);
    (2)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变更资料:
    a. 标有原登记机关注销标记的《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移装后重新填写的《压力容器登记卡》(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
    b. 原登记机关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c.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d.*检验周期内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检验周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存档);
    6.过户登记
    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1)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变更登记资料:
    a. 标有原登记机关注销标记的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新使用单位填写的《压力容器登记卡》(加盖新使用单位公章)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
    b. 原登记机关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c.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各一份及检验周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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