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说明:
1.每台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应事先填写《压力容器登记卡》及《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1、2、3、4,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下统称登记文件)交予市级登记机关,经市级登记机关登记、审核后报省级质监部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
3.市级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及《关于更换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电子记录卡(IC卡)的通知》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并及时转报省局;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2)当场不能审核的,市级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受理通知书》办理使用登记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4. 申请单位从省级质监部门领取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应当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省级质监部门退还的资料送市级登记机关,以便市级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发证情况及时录入普查登记数据库。
5.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一台移动式压力容器一套档案的原则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将登记文件妥善保存;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应随车携带。
二、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申请条件
(1)汽车罐车应当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2)设计图纸必须是由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有效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的;
(3)产品必须是由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有效的CR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
(4)有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或复印件;
(5)有产品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有产品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书(对旧移动式压力容器)。
2.应提交的资料
(1)每台移动式压力容器(下同)《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登记后存档一份,退还申请单位一份)及excel电子版一份(存档);《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1、2、3、4一式三份(查验后存档一份、报省局一份、存档一份)及电子版一份(备份后报省局);
(2)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汽车罐车)(复印件存档,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办理);
(3)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含挂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汽车罐车)(复印件存档,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办理);
(4)交通部门核发的汽车罐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汽车罐车)(复印件存档,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办理);
(5)交通部门核发的汽车罐车押运员《押运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汽车罐车)(复印件存档,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办理);
(6)车牌号码(含挂车号码、罐式集装箱编号,如:鲁D5766挂)、车架号(含挂车)、发动机号;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存档);
(8)罐体铭牌拓印件或复印件一份(存档);
(9)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查验后退还)及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存档):
a.产品质量《合格证》;
b.技术特性表(包括整车及筒体);
c.《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d.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液面计、防撞设施;压力表、承压阀门、液泵、装卸软管等)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10)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定期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对旧移动式压力容器)(复印件存档);
(11)定期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液面计、防撞设施;压力表、承压阀门、液泵、装卸软管等)《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旧移动式压力容器)(复印件存档);
(12)申请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原件二套(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套);
(13)*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一份(使用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查验后退还一套);
(1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各一份(复印件存档)或培训单位出具的已报名参加培训的书面证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到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报名,联系电话:3314347;(存档)。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变更登记
移动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移动式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改变用途或介质的,应当提供下列变更资料:
(1)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应填写设备变更情况)(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3)修理改造图纸一套(查验后返还);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应填写设备变更情况)(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原始出厂资料等)一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技术特性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3)检验周期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定期检验报告所提设备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存档)。
3.移动式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报停备案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报废备案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向原登记该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过户登记
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1)标有原登记机关注销标记的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新使用单位填写的《压力容器登记卡》(加盖新使用单位公章)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及excle电子版一份(存档);《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1、2、3、4一式三份(查验后存档一份、报省局一份、存档一份)及电子版一份(备份后报省局);
(2)原登记机关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3)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各一份及检验周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检验周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所列隐患应逐条列出整改结果并由维修、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存档);
(4)登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