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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 潍坊SE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山东省质量管理奖。
    第二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奖励。
    第三条  为了科学、公正、公开、客观地开展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根据《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申报企业实施评审。
    第五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由山东省质量协会按照评审原则、当年质量管理实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外省(市、自治区)驻鲁企业、外资企业。
    第七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管理机构由山东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办公室组成。
    第九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由政府、行业协会、质量专家及有权威的专业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质量协会,其主要工作是:根据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的决定管理、修改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实施跟踪服务。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  培训: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4  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5  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第十二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系统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专业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确认为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并由省质量管理协会颁发证书。对取得资格的评审人员,要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再培训。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2004年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使用《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2003年)》。
    第十四条  《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2003年)》由领导,战略,以顾客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经营结果七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的决定,必要时参照《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制订《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

第六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1-2000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落实环境管理法规和制度,排放符合标准,近三年无重大污染事故;
3、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顾客投诉;
4、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质协)或所在市质协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提出评价意见。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向山东省质量协会申报。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所用方法、工作开展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资料评审,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评审组将针对企业的优势和不足,提供资料评审反馈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山东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现场评审。评审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的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评审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山东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的《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四条  审定。山东省质量管理奖领导小组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
    第二十五条  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证书、宣传费等成本费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八章  对获奖企业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帮助获奖企业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目标,持续改进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不断创造企业管理的新水平。
    第二十七条  征得获奖企业的同意,宣传获奖企业的管理经验。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有效期为三年,获奖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三年内不必申报,省质协在对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进行统一宣传时,对有效期内得获奖企业一并进行宣传。三年后企业可根据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山东省质量协会:
    1、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2、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时产品不合格;
    3、由于企业的质量问题,致使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对企业提起的诉讼,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时。

第九章  奖励

    第三十条  对获奖企业,山东省质量协会授予质量管理奖奖牌和证书,并在省内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总结、推广获奖企业的经验。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山东省质量管理奖标志、奖牌和证书,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山东省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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