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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山东省质量奖服务指南
作者: 潍坊SEI
一、山东省质量奖评审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在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含事业单位 , 下同〉 ,均可申请山东省质量奖。
  申请山东省质量奖的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
  (l)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2) 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质量体系 , 技术基础工作扎实 ;
  (3) 具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规模、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信誉 ;
  (4) 依法生产经营 ;
  (5) 质量工作成绩突出。
  申请产品质量奖尚需具备 :
  (1) 产品按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 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居省内领先地位 ;
  (2) 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 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较高 ( 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 3 名、国内同行业前 5 名 );
  (3) 有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休系 , 用户、消费者满意度和市场信誉度高;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处于受控状态 ; 近三年经省级以上 ( 含省〉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合格 ,未出现影响信誉的质量问题。
  申请工程质量奖尚需具备 :
  (1) 工程设计先进、结构合理、安全可靠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 ;   (2) 工程竣工合格率 100%, 整体质量达到优良 ;
  (3) 经过规定期限的使用考验期 , 工程质量保持优良 , 使用单位或消费者 ( 用户 ) 满意度高;
  (4)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申请服务质量奖尚需具备 :
  (1) 建立了符合国家服务质量标准的服务质量体系 , 并有效运行 ;
  (2) 服务质量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
  (3) 近三年未发生有社会影响的质量失控问题 , 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 具有与其服务相匹配的良好经营服务条件、设施。
  (5) 企业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申请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尚需具备 :
  (1) 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要求 ;
  (2) 己获得省以上〈含省〉产品质量奖、服务质量奖或工程质量奖 ;
  (3)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成绩突出 , 在社会上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 , 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
  (4) 各项经济、技术等指标连续三年居省内领先、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山东省质量奖评审方法与程序
  (1) 省质量奖办公室公布评审计划、具体条件和实施方案 ;
  (2) 企业按要求向市地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
  (3) 市地技术监督局接受申请并根据不同奖项分别组织协调本地有关部门、社团或中介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
  (4) 市地技术监督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 ( 产品〉名单汇总审查后报送 省质量奖办公室 : 省属以上企业申报材料由省质量奖办公室组织审查 ;
  (5) 由省质量奖办公艘审查认定的评审检验、检查机构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质量体系检查。
  (6) 根据检验、检查结果和申报材料 , 各专项奖励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和征求社会意见 , 向省质量奖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或授奖预选名单 ( 名单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
  (7) 省质量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评审工作报告及预选名单进行复核 ( 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 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
  (8) 省政府审核批准获奖名单 , 向社会公布 , 并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 奖牌〉、标志。
 三、山东省质量奖监督与管理
  山东省质量奖一般每年评审一次。获奖证书有效期三年 ( 工程奖除外 ) 。到期后 , 证书 ( 标志 ) 自然失效 , 企业可重新参加评审。在有效期内 ,获奖企业可以在广告宣传、获奖产品及包装或工程建筑物上使用省质量奖标志。
  在证书有效期内 , 如获奖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 , 企业应及时报告省质量奖办公室组织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 山东省质量奖办公室对获奖产品 ( 企业 ) 视情组织复查和负责日常监督。对提供不实数据和资料获得省质量奖的 ,一经查实 , 即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 , 收回证书 ( 奖牌〉、标志 , 并予公告。
  在获奖有效期内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根据情节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报请省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并收回证书 ( 奖牌〉、标志等处理措施。
  (1) 达不到获奖基本条件的 ;
  (2) 产品、服务质量或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  (3)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山东省质量奖证书 ( 奖牌 ) 、标志由省质量奖办公室统一制做。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制作、伪造或冒用质量奖证书〈奖牌〉、标志。违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 [1997]39 号文精神 , 除按本办法实施省质量奖外 , 省内各行业、部门、各市 ( 地 ) 、县不得再设立质量奖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进行具有质量奖评比性质的活动 , 违者 , 由省或有关市地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 , 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科室: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地点: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潍坊市中区建华西路)
联系人:潘绪武
联系电话:0632-331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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