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评价指标
(一)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三)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三、评价程序:
(一)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计划的公布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于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开展中国产品评价的行业产品目录和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二) 企业申请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办理部门领取《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并告之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中国名牌产品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有效材料一式四份报办理部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3)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 质量认证证书或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复印件; (5) 企业及产品简介; (6)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企业及产品简介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自我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所在行业的情况,是否达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名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的名次; (2) 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位置; (3)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设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列位置; (4) 产品是否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5) 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情况; (6)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情况; (7)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情况。
以上内容如实填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数据。
如果有关行业公认的机构(如政府部门信息中心、行业协会、行业联合会等),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法定部门具有相关统计信息,企业应提供机构提供的证明。
企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时,必须同时带上材料的原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提交的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一式三份,封面冠以“X X公司(厂)X X产品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证明材料”。
(三)审查
1、办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否符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条件的规定。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报省级办理部门。
2、省级办理部门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不同意上报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有异议的,应当自接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办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办理部门经研究,仍不同意上报的书面答复企业。
(四)上报
省级办理部门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会规定的期限内,将同意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五)审定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申请材料分送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评价报告和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六)公示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将审核通知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意见。
(七)公告、发证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将确定的名单上报顾问副主任、主任核定。
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的名义授以“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向社会公当年的中国名牌产品名单。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三)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四)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五)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各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表格下载: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承办科室: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地点:潍坊市质量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