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材料准备 :
①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一式三份 );
•企业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两份 ), 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 ( 若工商部门不能盖章确认、尚须提供企业执照 ( 副本 ) 原件、用于确认 );
•产品鉴定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 两份 );
•换证企业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 : 如企业质量手册 ( 两份 );
②如企业在获证期间发生变更企业名称 , 企业除附现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外 , 还需提供更名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两份〉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③对无证违法生产企业 , 需提供行政处罚凭证。
( 二 ) 材料初审 : 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 , 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法制科进行材料初审 ,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 , 由市局签署初审意见 ; 对个别特殊产品还需到指定的 部门进行材料审查 , 并签署初审意见 :
( 三)企业申请 : 企业持申报材料和市局意见 , 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
(四 ) 省局受理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于 7 个工作日内开具《受理通知书》。凭此《受理通知书》企业的产品半年之内不以无证产品查处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 企业不得无证生产和销售 :
(五)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产品审查部或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依据《实施细则》进行现场审查〈考核评价〉。对属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 , 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后 2 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 对属于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 , 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报材料后 2 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 六 ) 产品抽样检验 :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 , 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 : 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七 ) 审批发证 :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 , 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生产许可证。企业凭企业介绍信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生产许可证。
承办科室: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与法制科
地点: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潍坊市中区建华西路)
联系人:孙亚民
联系电话:0632---334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