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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
作者: 潍坊SEI

 一、工作内容
  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
  二、办理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 三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
  ( 四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号 );
  三、工作程序
  ( 一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后 , 负责对国家监督抽查我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 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 , 并提出处理意见 ;
  ( 二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举办不合格企业厂长 ( 经理 ) 整改学习班或者产品质量分析会 , 学习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 , 提出整改要求 ; 根据情况也可发企业整改须知 ;
  ( 三 ) 企业整改。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
  1 、质量问题严重 (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产品 ) 的 , 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 制定整改方案 , 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
  3 、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 , 查清质量责任 ,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
  4 、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 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 , 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 , 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
  5 、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 , 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 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
  6 、积极参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 ( 经理 )整改学习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
  7 、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整改部署按期 ( 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 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 、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整改验收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9 、销售企业整改工作参照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 其整改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抓好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 , 落实有 关人员责任等方面 ; 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不进行产品质量复检。
  四、对不合格企业实施行政处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稽查机构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调查 ,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 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组织验收复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企业验收复查申请后 , 组织质检机构对企业整改进行验收 , 并指定省级质检机构按原检验方案对产品进行复检。现场验收结论一般当场通知企业 , 复检结果以检验报告的形式通知企业。复查检验费由申请企业支付。
  对过期不申请验收复查的企业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强制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 , 责令停业 , 限期整顿 ;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 吊销营业执照。
  六、整改复查情况上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季将整改复查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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