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产品质量鉴定
二、办理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三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 号 )。
三、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 一 )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 :
1 、司法机关 ;
2 、仲裁机构 ;
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
4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
5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 二 )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
1 、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函 ;
2 、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
3 、委托鉴定产品的执行标准或产品说明书 ( 复印件 );
4 、产品购销合同 ( 复印件 );
5 、产品鉴定的要求。
四、产品质量鉴定的受理
( 一 ) 受理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二 ) 受理范围。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的产品 ;
( 三 ) 受理程序
1 、验明申请人资格 ;
2 、核对有关证件 ;
3 、审查鉴定产品的相关材料及鉴定产品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
4 、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符合鉴定要求的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人员应当填写 "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 " 中的有关内容。
"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 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
(1) 申请人情况。包括 : 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
(2) 申请鉴定产品情况。包括 :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等级、生产日期及批号、生产企业名称、销售企业名称、使用单位名称、争议产品数量及价值、产品质量要求 ;
(3) 产品质量争议情况简述 ;
(4) 申请鉴定事项 ;
(5)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填写证件名称及号码。
(6) 指定鉴定组织单位 ;
(7) 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5 、申请人持 "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 " 到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双方签订 " 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协议书 " 。
委托协议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
(1) 委托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 ,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
(2) 申请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
(3) 委托鉴定项目和要求 ;
(4) 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
(5) 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
(6) 违约责任 ;
(7) 其他必要约定。
五、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的异议处理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出具的 " 质量鉴定报告 " 有异议的 , 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承办科室: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与法制科
地点: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潍坊市中区建华西路)
联系人:孙亚民
联系电话:0632---334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