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二、办理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三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 号 )。
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申请
( 一 )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
1 、司法机关 ;
2、仲裁机构 ;
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
4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
5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 二 )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和产品 :
1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函 ;
2 、委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委托仲裁检验的争议产品。
四、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受理
( 一 ) 受理机构。法定质检机构 ;
( 二 ) 受理范围。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的产品 ;
( 三 ) 受理程序
1 、验明申请人资格 ;
2 、核对有关证件 ;
3 、复核争议产品是否在受理范围 ;
4 、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仲裁检验受理范围的 , 质检机构应当受理并与申请人签订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 " 。协议书一式两份 , 一份交申请人 , 一份留存。
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
(1) 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 ,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
(2)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
(3) 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
(4)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
(5) 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
(6) 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
(7) 违约责任 ;
(8) 其他必要的约定。
五、异议处理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 , 应当在收 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 , 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 , 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 , 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 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 , 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承办科室: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与法制科
地点: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潍坊市中区建华西路)
联系人:孙亚民
联系电话:334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