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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作者: 潍坊SEI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7.《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8.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9.《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10.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公告)。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涉及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下同),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受理。对国家质检总局下放省局发证的,由省局负责审批发证。对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由省局受理申请后负责转报国家质检总局。

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受理,对国家质检总局下放省局发证的,由省局负责审批发证。对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由省局受理申请后负责转报国家质检总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时,系统将自动提示申请人受理机关。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向省局或市局提出书面申请。

五、许可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生产许可证申请产品)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3. 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明细表、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7.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

  1.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申请

  1.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迁址申请

  1.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

  2. 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3.变更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公安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同时增项、迁址及其他变更的)

  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六)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领许可证(含增加生产厂点)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各一式三份);

  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关系证明原件(一式三份,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根据申请类别,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5.企业法人在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属于分支机构的,按第1-4点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6.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所属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按第1-4点要求提交材料。

  (七)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

按第(六)项“集团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生产条件未变化)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变更后营业执照需提交原件核对)

3.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证明应明确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生产地址名称(生产条件未变化)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九、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sd.cn)在线提交申请,同时到所在地市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sd.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2.受理市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市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实地核查对属于省局负责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4.审批。对省局发证的,省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sd.cn)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42个工作日(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收费标准审查费2200元/类别,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

缴费方式申请人须在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市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省局在门户网站(www.12365.sd.cn)上统一公告省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潍坊高新区民生路潍坊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服务电话

0632-3168681

十五、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sd.cn) “表格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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