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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作者: 潍坊SEI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换(发)证、变更、补领、证书更正等]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第129号令)

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6.《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7、《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8、《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9.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第9号令)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

11、《乳制品产业政策》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白酒、食用酒精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

除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配方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由各市局负责受理,省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省局审批。

五、许可条件

(一)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治理结构

附:治理结构图

(4)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附: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周围环境平面图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

工艺流程图示

设备布局图示

(5)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附: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6)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附:购置资产证明

(7)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如有时)

5、委托检验合同(如有时,指出厂检验委托检验合同)

6、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7、对于现场核查完毕后同步抽样的企业,增加企业的声明

8、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细则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产业政策证明、矿泉水水源资质证明、饮用水生产企业空气洁净度报告等)

9、换证企业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说明:换证申请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如生产许可申请信息与原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还应根据变更情况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迁址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受理时核对原件。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6.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住所名称变更申请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未迁址)申请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地名办公室或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地名名称变更更名;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4.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刊登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省级以上的报刊原件。

说明:

1.若以上几条同时申请时,请按照相应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如果变更后企业如果没有公章(如:企业名称变更),则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企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通过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市质监局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  市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市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实地核查  省质监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批  省质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1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送达  符合许可条件的, 省质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十、许可期限

51个工作日(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收费标准:审查费2200元/类别,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缴费方式:申请人须在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市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门户网站(www.12365.sd.cn)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潍坊高新区民生路潍坊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政务咨询电话

0632-3256708  3168681

十五、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省质监局门户网站(www.12365.sd.cn) “表格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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