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7.《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
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9.《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0.《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
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市质监局负责以下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详细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范围》)受理,国家局公布的评审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评审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审批:
设备种类 |
设备类别 |
许可级别或品种 |
备注 |
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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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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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部件 |
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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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D1、D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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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部件 |
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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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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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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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载货电梯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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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电梯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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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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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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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人行道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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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
桥式起重机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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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起重机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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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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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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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起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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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座起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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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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桅杆式起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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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臂式起重机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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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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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制造单位,同时申请多种级别或品种产品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其中包含规定为“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则所有申请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五、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特种设备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3.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申请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5.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增项、换证、升级需提交材料
(换证申请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仅承压类特种设备有升级,机电类特种设备无升级。)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特种设备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
4.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申请提供);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6.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方式: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同时进行
网上申报:应当在线(登陆www.12365.sd.cn)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上传质量保证手册电子文本。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EG文件)方式提供。
纸质材料申报: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其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使用申报客户端打印),质量保证手册一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等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资料。不按要求上传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扫描文件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以纸质文件申请的,申请人可前往省质监局政务大厅提出;
2.受理。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申请人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产品试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首次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若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和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4.鉴定评审。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完成问题整改工作。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此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www.12365.sd.cn)上统一公告审批的准予许可的申请单位名单。
十三、咨询服务电话
0632-3168681
十四、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潍坊高新区民生路潍坊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sd.cn) “表格下载”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