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含新设立、换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3.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8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09〕343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市质监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由省质监局负责,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该件资料;
4.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6.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申请可单独申请,也可与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一并申报,通用材料只须提交一套。
(一)申请新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一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一份);
5.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复印件(各一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换证需提交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一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申请人法人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九、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通过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实验室资质认定窗口提交申请,并向我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省质监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一般自收到评审报告后起算时间),由省质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45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门户网站(www.12365.sd.cn)上统一公告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潍坊高新区民生路潍坊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政务咨询电话
0632-3168681
十五、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sd.cn) “表格下载”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