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1984年又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订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附件: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所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量的的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长度 |
米 |
m |
质量 |
千克(公斤) |
kg |
时间 |
秒 |
s |
电流 |
安(培) |
A |
热力学温度 |
开(尔文) |
K |
物质的量 |
摩(尔) |
mol |
发光强度 |
坎(德拉) |
cd |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量的的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平面角 |
弧度 |
rad |
立体角 |
球面度 |
sr |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量的的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其他表示式例 |
频率 |
赫(兹) |
Hz |
S-1 |
力;重力 |
牛(顿) |
N |
kg·m/s2 |
压力;压强;应力 |
帕(斯卡) |
Pa |
N/m2 |
能量;功;热 |
焦(耳) |
J |
N·m |
功率;辐射通量 |
瓦(特) |
W |
J/s |
电荷量 |
库(仑) |
C |
A·s |
电位;电压;电动势 |
伏(特) |
V |
W/A |
电容 |
法(拉) |
F |
C/V |
电阻 |
欧(姆) |
Ω |
V/A |
电导 |
西(门子) |
S |
A/V |
磁通量 |
韦(伯) |
Wb |
V·s |
磁通量密度,磁感应强度 |
特(斯拉) |
T |
Wb/m2 |
电感 |
亨(利) |
H |
Wb/A |
摄氏温度 |
摄氏度 |
℃ |
|
光通量 |
流(明) |
lm |
cd·sr |
光照度 |
勒(克斯) |
lx |
lm/m2 |
放射性活度 |
贝可(勒尔) |
Bq |
S-1 |
吸收剂量 |
戈(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