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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作者: 潍坊SEI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1984年又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订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附件: 附件
 
附件: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所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量的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长度
m
质量
千克(公斤)
kg
时间
s
电流
安(培)
A
热力学温度
开(尔文)
K
物质的量
摩(尔)
mol
发光强度
坎(德拉)
cd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量的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平面角
弧度
rad
立体角
球面度
sr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量的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其他表示式例
频率
赫(兹)
Hz
S-1
力;重力
牛(顿)
N
kg·m/s2
压力;压强;应力
帕(斯卡)
Pa
N/m2
能量;功;热
焦(耳)
J
N·m
功率;辐射通量
瓦(特)
W
J/s
电荷量
库(仑)
C
A·s
电位;电压;电动势
伏(特)
V
W/A
电容
法(拉)
F
C/V
电阻
欧(姆)
Ω
V/A
电导
西(门子)
S
A/V
磁通量
韦(伯)
Wb
V·s
磁通量密度,磁感应强度
特(斯拉)
T
Wb/m2
电感
亨(利)
H
Wb/A
摄氏温度
摄氏度
  
光通量
流(明)
lm
cd·sr
光照度
勒(克斯)
lx
lm/m2
放射性活度
贝可(勒尔)
Bq
S-1
吸收剂量
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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