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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作者: 潍坊SE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六条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十四条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依照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举报而进行的调查处理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处理结果应当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抄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该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第十九条        从事产品免检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人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免检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免检标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03.12.2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令)的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以下简称为年审)规定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各省局监督处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受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企业申请年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表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年审工作中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核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况。
(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水平,并已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结果。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实行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要报告产品检验情况和委托检验协议履约情况。承担委托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签约企业一年内委托出厂检验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形成书面报告,交委托企业并抄送受理年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五)社会监督内容。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有重大质量改进活动。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不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九)是否存在违反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定的行为。
五、年审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的,现场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注明日期,加盖印章。
年审不合格的,由受理部门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拒不按规定进行年审或者虚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内容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不得向获证企业收费。
       八、各省局监督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将已办结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情况形成报表上报总局监督司(报表格式见附表2)。总局每年公布一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名单。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4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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