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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用运输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
作者: 潍坊SEI
(2002年3月20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鲁质技监质发[2002]57号)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用运输车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有关部门《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销售给用户的农用运输车产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农用运输车是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其他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 农用运输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用户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用户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用户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农用运输车;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检验或者向用户当面交验、试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用户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妥善处理用户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
     (三)向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
     (六)保持常用修理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妥善处理用户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按附件一规定。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产品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用户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用户凭该产品的原发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丢失三包凭证和发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用户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15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15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用户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用户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农用运输车三包有效期内,有附件二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用户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配套发动机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二所列故障,用户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用户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用户。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农用运输车部件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用户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3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用户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用户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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