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6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鲁质监质发[2003]77号)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皮革制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皮革制品生产、销售、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皮革制品是指皮鞋(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加工生产的鞋类,包括运动鞋类、旅游鞋、休闲鞋、时装鞋等)、皮件(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加工生产的包件类,包括腰带、票夹、手套、旅行箱等)、皮革服装、皮革家具、裘皮制品等产品。
第四条皮革制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指标是履行皮革制品三包规定的最基本的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可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皮革制品实行三包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标注、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制品,不得销售。
(三)皮革制品出售时,应当场检验,并介绍产品的皮革材质及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销售发票和由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统一制定的三包信誉卡,销售发票和信誉卡应明确标明与标识对应的皮革材质。
(四)销售者(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由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统一制定的三包信誉卡,提供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在产品三包期内免费修理和更换配件。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原辅材料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维修起止日期及修理后产品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及主要皮革材质等标识。皮革材质标识必须真实标明是头层革、二层革、贴膜革、绒面革、二层绒面革,还是人造革或合成革。
(三)皮革制品特有的标注必须符合规定:
1、佩挂“真皮标志”的产品,必须具有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一印制和统一发放的标牌和真皮标志使用资格证书,并符合真皮标志的三个条件。
2、是国家或省级名牌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获奖证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明确三包方式,执行三包规定。
(五)对高档皮革制品或有特殊性能的商品(包括浅色皮革制品),应附加使用注意事项以及清洗、保养的方法。
(六)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两年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信誉卡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同等价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同等价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规定时间(见附表)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同等价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规定时间(见附表)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同等价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见附表)。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到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五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或有效证件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信誉卡或者在三包信誉卡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部位,其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大件产品(如:皮沙发等)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无有效发票或有效凭证的;
(三)三包信誉卡上标明的型号与修理产品的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四)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六)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
第十九条本着谁经销谁先行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负责产品的修理,其费用由生产者提供,具体的支付形式和办法由销售者和生产者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二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各级消费者协会、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投诉。如果消费者要求对产品进行性能检测或鉴定,消费者协会、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应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然后根据检测报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