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9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鲁质技监质发[2001]27号)
第一条:为了明确家具产品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家具产品是指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竹家具、藤家具、板式家具、床垫、沙发等产品。
第四条: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指标是履行家具产品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六条: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发票和三包凭证。
第八条:家具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及主要材质等标识。
第九条:销售者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及有关质量情况。
第十条:家具产品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霉点和雾光的三包有效期为六个月;木制家具发生活性虫蛀的三包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一条:家具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发生下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一)、木家具断榫、变形、结构松动、木料生虫;
(二)金属家具焊接点开裂;
(三)竹家具、藤家具开裂;
(四)床垫弹簧刺出、塌陷、断簧;
(五)、沙发结构松动、构件断裂、坐簧塌陷、木料生虫、皮革面裂纹断裂。
(六)、其他影响外观和使用的严重缺陷。 家具产品自交货之日起60日内有上款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第十二条:家具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的家具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日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运输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第十四条:符合更换条件的但因销售者无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修理所占用的时间。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竹家具、藤家具、板式家具、沙发等的日折旧率为0.1%;床垫的日折旧率为0.05%。
第十五条:更换后的产品,其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家具产品的质量检验或者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当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并免收材料、工时等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修、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三)发票中注明的型号规格与修理的产品型号规格不同或者涂改的;
(四)其他非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造成损坏的。
第十九条:消费者因家具三包问题与销售者或者场地出租者发生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还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销售者、生产者拒不履行三包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