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质监认便字(2011)129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确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煤炭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试验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煤炭站”),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发放和检测结果的汇总、统计等工作;能力验证项目是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元素氢、元素碳。
二、参加单位
凡是具备煤炭类产品灰分、挥发分、全硫、元素碳、元素氢、发热量或具备部分能力的,且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必须参加。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于4月25日前将《2011年煤炭检验能力验证报名回执表》(附件2)传真至省煤炭站,省煤炭站于5月4日寄送样品,各单位收取到样品后,应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填写《2011年煤炭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3),同时将确认函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至省煤炭站。各单位须于5月9日开始实施检测,5月12日前将结果报告单原件、检验报告、相应原始记录复印件,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省煤炭站,并在信封上注明“能力验证”字样,报送时间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
省煤炭站须于6月15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测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2011年煤炭检验能力验证须知》(附件5)和《2011年煤炭检验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1)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1年煤炭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4)。检测结果报告单的信息必须齐全,按时上报。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过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事项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需交纳样品制备成本费。
联系人: 张丽春 刘慧
电话:0632-3698513 3698089 3322548
传真:0632-3318038 3698513
电子邮箱: zzzjs@12365.sd.cn
地址:潍坊市龙庭路41号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邮编:277100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作业指导书.doc
附件2:报名回执表.doc
附件3.doc
附件4:结果报告单.doc
附件5.doc
F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