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1]96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代码证书申请、变更、换证、补证等业务时,暂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具体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中大小型微型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1)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下载);
(2)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初次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2.代码管理机构审核
代码工作人员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判定该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审核合格的,依照代码登记制度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并减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还企业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
(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标准
经审核合格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对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单位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18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