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潍坊质监监字〔2014〕77号
关于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2014年度
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6号令)的有关要求,以及省局《关于委托做好2014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通知》(鲁质监监一字[2014]363号)文件精神,我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2014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现已开始。下面将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1、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和省局文件精神,市局确定由区(市)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获证企业2014年度的自查工作。
2、2014年11月25日前,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提交工作结束;11月30日前,区(市)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各自辖区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建档,同时将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电子版录入《山东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3、接受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质监部门对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生产许可证副本相应栏目内签署“自查报告已提交”,并由经办人签字。对存有疑问的企业可进行实地核查。
4、2014年11月27日前,区(市)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纸质版自查报告一份,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及总结(电子版和加盖审查机关公章的纸质版各一份),分别上报至市局监督法制科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室。
二、提交自查报告企业的范围和要求
(一)凡是2013年11月30日前(含2013年11月30日)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在本次提交自查报告范围之内。
(二)获证企业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市)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自查报告(见附件2,电子版可从潍坊金质网http://www.zz12365.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2.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3. 企业生产状况、产品变化情况。
4. 每个获证单元提交获证产品在用标识;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提交委托加工产品标识(例如水泥等包装袋太大的,可提供照片)。
5.行政机关2014年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企业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
6.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7.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三、企业如何提交自查报告
(一)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所所在地的区(市)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
(二)获证企业持有不同类产品多张证书的,应按产品分别提交企业自查报告(也就是《产品实施细则》不同的,应分别提交)。
(三)获证企业持有同类产品(多个单元)一张证书的,也就是《产品实施细则》相同的,应提交一套自查报告。
(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的同一类产品拥有N张证书的,应由集团公司向其住所所在地监管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材料和N套所属企业的自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市)质监局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生产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工作,按照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及时填报提交《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企业需要提交自查报告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纸质版需要签名的,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3.必须按照统一的《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填写。不得任意改变申请表的内容。
4.企业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市质监局监督法制科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3341263
电子邮箱:zzzjjdk@163.com
市质监局食品相关室联系人:王光立
联系电话:3197109
电子邮箱:18663060783@163.com
附件: 1.审查结果汇总表
2.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鲁质监监一字[2014]363号文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1:审查结果汇总表.xls附件2: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doc附件3:鲁质监监一字〔2014〕36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