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定期检验的公告
为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监管、公共服务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信息化管理基础作用,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山东省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进行定期检验。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办公室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一、受检单位应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
(一)批准、登记文件、证书:
1.企业(含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应携带:(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对其现有产品的标准文本进行有效确认的证明材料。(3)股东变更的企业应提供股权转让证明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事业单位应携带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社会团体应携带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携带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机关单位应携带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批准文件或三定方案(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出具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有效文件、证照或其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为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企业还应提供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公共信息卡》。
(四)单位公章。
(五)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及非法人单位应提供上一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经济类型、经营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等组织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批准、登记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检验注意事项
(一)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对电子档案的要求,所有申办材料均需进行原件电子扫描,申请单位需一次性带全相关材料原件。
(二)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对纸质档案的要求,为便于纸质存档,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幅面为A4。
三、各区(市)质监局代码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
潍坊市 行政审批中心质监局窗口 3168617
建华西路(三中西校对面质监局一楼) 3321212 3258120
市中区 解放中路15号 3155809
台儿庄 运河大道4025号 6676015 6676016
滕州市 善国南路善文西街6号 5562775
薛城区 燕山路福泉巷 4452326
山亭区 山亭区新城北京路 8812365
峄城区 工业园中兴大道区行政审批中心质监局窗口 7707113
凡无故不按期参加定期检验的单位,质监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各组织机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