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是依法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省政府令第293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山东省质监局下发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鲁质监量发【2016】19号】)和《潍坊市质监局关于开展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通知》(鲁质监量变字【2016】56号)文件精神:安全防护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对在用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周期检定计划。主动向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将使用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区)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不得漏报、瞒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器具的使用单位、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具体使用(安装)位置等信息。使用单位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更换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备案,并对替换器具的备案信息进行注销。
望各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
《潍坊市质监局关于开展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通知》
集中行动统计表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情况调度表
集中行动宣传统计表
省级以上媒体原发稿件刊发明细表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潍坊市质监局关于开展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通知.zip
附件1,2.集中行动数据统计表.xls
附件3.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情况调度表.xls
附件4.集中行动期间原发稿件刊发统计表.doc
附件5.集中行动期间省级以上媒体原发稿件刊发明细表.doc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