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山东名牌产品 , 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 试行 ) 》认定公布的产品。
二、审批类别:非行政审批
三、办理范围
山东省境内依法成立和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第 12 号局长令 )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 [1998]11 号文、鲁政发 [2000]40 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 试行 ) 》。
五、组织职责
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 承担省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
(l) 汇总和提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 ;
(2) 组织拟定评审细则 ;
(3) 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4) 认定各专家评审组 ;
(5) 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
(6)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
(7) 推荐预审产品名单。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负责组织全市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办理条件
( 一 ) 申报条件
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l)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 ;
(2) 产品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先进。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 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 ;
(3)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4)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休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
(5)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
(6)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 用户满意度高 ;
(7)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
(8)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 近三年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 ; 出口商品连续三年检验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不能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l)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
(2) 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
(3)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或者有重大质量技诉经查证属实的 ;
(4)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附件:申报山东名牌产品服务指南
承办科室: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地点: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潍坊市中区建华西路)
联系人:潘绪武
联系电话:0632-3317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