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
二、审批类别:非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52号);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
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必备条件
( 一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 二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 三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 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 , 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 四 )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 , 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 品 , 原料与半成品、成品 , 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 五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 六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 无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 七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 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 八 ) 食品生产力口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食品出厂检验能力 , 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 , 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 九 ) 食品生产力口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 , 实行标准化管理 , 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 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 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 建立岗位责任制 , 加强质量考核 , 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 十 )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沽,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和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 十一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 , 保持清洁 , 对食品无污染。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 确认无误后 ,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 , 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 ,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 , 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
( 一 ) 审查费 : 每个企业 2200 元 , 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 440 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交付。
( 二 ) 公告费 : 每个申证单元 400 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承办科室: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与法制科(潍坊市中区建华西路)
联系人:孙亚民
联系电话:334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