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审批类别:核准
三、法律法规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四、办理时限
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未在办理时限内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受理自动失效,并予以退回.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潍坊价费发[2004]85号);
(二)收费标准
每证70元;
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七、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范围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联 系 人:郑健 孟学慧
联系电话:3168617
办证地点:潍坊市质监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地址:潍坊市龙头路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