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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作者: 潍坊SEI
一、服务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审批类别:核准
三、法律法规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6.《关于关于更换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电子记录卡(IC卡)的通知》[(2004)鲁质监特函字第73号]。
四、办理时限
    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未在办理时限内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受理自动失效,并予以退回.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潍坊价费发[2004]85号);
    (二)收费标准
    每证70元;
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七、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
    锅炉: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电梯: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厂内机动车辆。
 
 
联 系 人:郑健    孟学慧
联系电话:3168617
办证地点:潍坊市质监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地址:潍坊市龙头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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