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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眼镜,请认清生产许可证
作者: 潍坊SEI
    眼镜是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的产品,随着近年来高学历人群的迅速壮大,眼镜制配成了社会上的一大消费主流,其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眼镜产品生产(验配)企业量大面广,社会影响较大,而现在眼镜产品生产(验配)企业良莠不齐,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
    为强化对眼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眼镜产品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对眼镜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2005年4月6日、7日,山东省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会在济宁市召开。潍坊市近40家眼镜生产(验配)企业参加了宣贯会。会上详细介绍了生产许可证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了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讲解了眼镜生产(验配)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条件,以及眼镜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审查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和申请书填报要求。通过现场培训使企业明确了办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了办证必备的条件;学会了如何准备资料、如何申请办证等一系列程序。眼镜制配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有眼镜的“验光配镜”或“零售加工”等内容方可受理。仅有“眼镜零售、销售”的,不予受理,这些企业如要从事验光配镜或零售加工业务,应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后方可申请取证;对医疗系统从事验光配镜业务的,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第1条要求的列入发证范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暂不受理;对只进行验光,不做配镜的企业不列入发证的范围;对不具备验光条件,只从事配镜的企业,根据《细则》有关条款要求,在其验光条件完善以前,不得从事配镜业务,各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等政策。同时还规定:验配眼镜企业,须有满足视距5米以上的验光场所;使用综合验光仪验光的,可按照综合验光仪操作规程的规定设置验光场所。
对“验光配镜企业的人员要求是:
    (1)验光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眼镜验光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验光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的验光人员;
    (2)配镜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眼镜定配工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配镜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的配镜人员。
    (3)两年以上未从事验光和配镜的人员,在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经过确认。
    (4)上述人员工作年限确定由申证企业出具书面证明
    2005年5月23日起眼镜镜片生产许可证的查处工作已经开始,以后广大消费者在配制眼镜时一定要注意验配企业所提供的眼镜镜片是不是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一旦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眼镜产品发证工作结束,没有申请办证和不具备办证条件的企业将不能再继续生产(验配)眼镜产品,无证生产(验配)者将被依法查处,从根本上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消费者也应该积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到各地已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配制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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