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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区别标注,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作者: 潍坊SEI
    2005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发布了。《通知》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使用鲜乳而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标注“复原乳”字样。《通知》多次提出“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保证消费者在选择液态奶产品时能够获得客观真实信息”、“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等保证消费者明白消费的要求。一直以来,我国奶业市场是“发展最快、市场最为混乱”,《通知》的发布必将对整饬奶业市场、引导消费、维护诚信企业和奶农利益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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